联系电话:138-8811-8405

您所在的位置: 叶明奇律师(官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叶明奇律师      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邮箱地址:415610223@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246706

执业律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成功案例

成功辩护:一审死刑,二审改判的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郎晓男律师、叶明奇律师作为其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切的哀悼、对张某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痛苦表示最诚挚的歉意。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我们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友的理解。

    对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三次找人报警(见公诉证据卷第37页让父亲张某报警、第50页让邻居赵某报警、第56页让邻居刘某报警),并让邻居赵某和刘某将自己捆起来,然后在家中等待民警的到来。当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积极配合,并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等行为(见公诉证据卷第2页、第3页)。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没有刻意隐瞒犯罪事实,而是如实坦白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见公诉证据卷第8页)。此情节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张某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较好。

    被告人张某平时在村里,邻居对其品行都比较认可,所以才会有1065名村民及9名外来投资代表们签署《联名请愿书》(见辩护人举证证据第15页至30页)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见辩护人举证证据第38页)也可看出被告人张某无犯罪记录,在当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

     2、被告人张某不是预谋犯罪,且犯罪后有自杀殉情情节,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大女儿在《询问笔录》(见公诉证据第46页)中的描述可知,张某一时冲动实施犯罪行为后,就到厨房拿了一把刀放在自己脖子上说自杀算了,是其大女儿跪在地上哭着求他不要自杀。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冲动之举深感后悔、自责及痛苦。无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均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悔罪,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害人对夫妻矛盾的激化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已经结婚共同生活十多年,平日里会为家庭锁事发生吵闹也实属正常情况,但其夫妻之间并不存在极其严重的矛盾冲突或是深仇大恨(公诉证据中的证人证言也可佐证,夫妻感情还是不错),被告人张某也从未有过杀害被害人的想法。根据公诉卷宗材料可知,案发当晚两人的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加之谭某打电话来要钱(见公诉证据第8页),情绪极不稳定。而被害人却在此时提出离婚,并在争吵过程中将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多次以“不需要你动手,我自己来”、“今天晚上你不把我砍了,我一定要走”“今晚我赌你把我砍了”、“你今天不把我砍了你人都不是”等等(见公诉证据《讯问笔录》第9页)。

被害人的行为无疑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张某,最终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的言语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在担心家庭破裂的心态下而作出极不理智的行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当然,在此时此刻,我们过多的来谈论被害人的过错也是一件令人十分难过的事情,但是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哀悼不可包容法律。法律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公平上,我们既要对死者一个心灵告慰,更要对生者承担更多的责任。阐明以上事实,辩护人无意替被告人推脱责任,而仅欲表明,对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若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是对被告人不公平的。

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就其社会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因为家庭矛盾争吵引起的,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由于家庭矛盾相对于其他社会矛盾来说,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说明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案被告人张某由于一时冲动,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5、被告人张某还有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人抚养和照顾。

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夫妇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女今年11岁、次女今年才5岁,而孩子的祖父母均年迈多病,孩子们已经失去了母亲,如果再失去了父亲,那就真正变成了孤儿。自从案发后,两个孩子的性格也是骤然大变,变得自卑和孤僻,孩子们在提交给法庭的《申请》中写道:家中的不幸发生后,我和五岁的妹妹经常躲在家中不敢出去面对别人的指指点点,连学校都不敢去…妈妈死了,爸爸又要离开我们,我和妹妹不想成为孤儿,以后谁才是我们的依靠…求法官给我爸爸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张某量刑过重,对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

3、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规定:关于“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请二审法院在对被告人张某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被害人过错,撤销原审死刑判决,改判被告人死缓,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慎考虑!

                      

      辩护人:郎晓男律师    叶明奇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Copyright © 2017 www.ymq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