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8-8811-8405

律师介绍

叶明奇律师      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邮箱地址:415610223@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246706

执业律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合同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保证人是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大多数会选择第三人来作为保证人。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二者如何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以下小编带您一起具体了解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一种,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债务偿还上的顺序,即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在责任承担上是非常相似的,但是二者实际上也是存在一些差别的,在对债权人债权的保证上,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给债权带来的保障力度也是不同的。不论是一般保证方式,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二者承担的都是保证责任,区别与债务加入承担的债务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Copyright © 2017 www.ymq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