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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奇律师      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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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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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一个饭缸引发的百万赔偿案

2016年5月24日8时18分许,在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被告资某驾驶云Axxxx号“东风”牌小车正赶往上班的路上,当车辆行驶至南屯湖北路中段,遇弯道转弯时,放在手刹边的饭缸发生倾斜滑落到副驾驶的脚垫上(因为忙着上班,被告都是将早餐做好后直接装在饭缸中,并将饭缸放在驾驶室的手刹边方面用餐),于是被告资某便一手扶着方向盘,一边斜身去捡副驾驶座位脚垫上的饭缸,一瞬间车辆突然失控,直接冲向人行道,将行走在人行道内的原告李某某撞伤,造成原告李某某受重伤二级,车辆部分损坏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经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立即被送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一、重型颅脑外伤:1、左侧额、颞、顶广泛性脑挫伤伴硬下出血,2、脑疝形成,3、原发性脑干损伤,4、弥漫性轴索损伤,5、蛛网膜下腔出血,6、颅骨骨折;二、右肺挫伤伴双侧胸腔积液;三、L3-L4右横突骨折。后原告一共住院131天,花费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86581.27元。

原告出院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2、伤残鉴定已达到四级。3、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存在终身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壹人;4、后期治疗费用评估35000元;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6、精神状态为:认知功能受损;人格改变;四肢瘫;继发性癫痫;社会功能中度受损。

突然的变故,改变了原告的人生,从此不能正常工作,亦不能正常生活,也给原告原本普通而幸福的家庭带来了经济及精神方面双重的重创,一方面要忍受巨大的疼痛进行治疗,另一方面家庭也失去了最为重要的经济来源,生活对于原告及其家庭而言,瞬间变得举步维艰。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某委托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的叶明奇律师和郎晓男律师向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资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含住院期间和长期护理)、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1132756.37元;

2017年6月7日,经易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系因被告资某未规范操作驾驶车辆、超速行使引发,故原告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00000元。合计赔偿320000元。

二、由被告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780495.12元。

现在本案已经生效并强制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障,本案发生的问题值得所有开车的朋友警惕和注意。

为了去捡一个饭缸,一个最平常的动作,最终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超过百万,也使得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均变得支离破碎。叶律师提醒所有开车的人,在驾驶车辆运行中,无论是车内物品发生移动或掉落等其他突发情况,一定要在车辆停稳后,方可摆放或捡放物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不但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另外,作为受害一方,突遭横祸,最关键的理应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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