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8-8811-8405

律师介绍

叶明奇律师      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邮箱地址:415610223@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246706

执业律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婚姻家庭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

  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是可以进行离婚的,但是离婚一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在我们国家不允许离婚的6个条件有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六)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必须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否则就不能离婚。

  (一)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是合法登记过的夫妻,两人已经领取过结婚证,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二)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三)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必须可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四)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已经确定好财务分割协议,子女赡养协议,以及其他离婚相关事宜;

  (五)要求离婚的两人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户口是当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六)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亲自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七)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提供证件原件,且所有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证件。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夫妻双方要进行协议离婚的话,在婚姻登记处没有准备好离婚的所需材料是不允许离婚的,如果双方没有将孩子的抚养权分割清楚的话,也不允许离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Copyright © 2017 www.ymq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