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邮箱地址:415610223@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246706
执业律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结婚之后一方因为买房或是买车,就跟银行进行了贷款,由于这笔贷款是发生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后来两个人的感情走到了尽头,双方离婚结束婚姻,那么对于这笔贷款怎么处理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一、夫妻婚内一方贷款,离婚是否双方一起承担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婚内一方贷款在离婚之后是否双方一起承担,往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加以区分,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贷款是不需要一起承担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Copyright © 2017 www.ymq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